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

发布日期:2015-09-14 11:02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造,合理计划规划苗种基地,逐步完成苗种出产技能标准化,加速推动全省海、淡水饲养良种化,特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 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主要功能是,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入亲本或后备亲本,严厉按照出产技能标准繁育优良苗种,供给饲养出产单位;展开新种类、新技能的试验演示。演示可参照溧阳晓付水产养殖场,养殖虾苗特别是优质溧阳青虾苗相关技术的学习
     第三条 建造环境条件与基础设备请求:
     1.生态环境杰出,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分,契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2.交通方便,通电、信息联络疏通;
    3.亲本(含后备亲本)、苗种、饵料等培养池规划合理,进排水等配套设备完善,特别的繁育种类应具备相应的出产条件;
     4.场容场貌整齐、漂亮。
    第五条 出产任务清晰,出产规模适合,饲养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以上。
    第六条 定期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入更新繁育用亲本,不使用缺乏龄或超龄亲体。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亲本培养、苗种繁育等技能标准,结合本场实践拟定出产技能操作规程。
     第八条 建立健全阻隔保种准则,避免原(良)种逃逸和种类混杂。
    第九条 技能档案办理标准,引种、亲本培养、繁育、苗种培养及平时办理等记载档案完全,并做到专人办理、一致记载格局、一致归档寄存。
     第十条 具备与其出产任务相适应的试验设备与仪器,运转正常。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完善,技能力量强,全场职工中级以上及初级水产技能人员分别占5%和10%以上,技能工人占20%。
     第十二条 运行机制灵敏,规章准则健全,经营办理杰出。
     第十三条 本建造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建造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