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9-14 11:12 点击次数: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标准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作业(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商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展开江苏省饲养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有必要恪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检查是指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安排对饲养场生产基地环境及其水产品、也许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查验,并对检查成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检查包含定时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担任监督检查的安排和施行作业,并担任监督检查成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契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安排,承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托付,承当监督检查的抽样作业(以下简称抽样单位);契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安排,承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托付,承当监督检查样品的查验作业(以下简称检查安排)。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检查人采购。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抽取商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越SC/T3016-2004《水产品抽样办法》的规则。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一批次农商品,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 被检查人应积极合作监督检查作业。对不方便带着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担任寄、送至检查安排。无正当理由,被检查人不得回绝监督检查和回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计划的断定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地点为饲养场。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规模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日子密切相关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杰出的水产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为需求进行检查的饲养基地环境、水产品和也许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用投入品。

第十一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担任安排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向承当单位下达监督检查使命。

第十二条 使命承当单位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后履行。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受检单位规模,抽样规模、抽样时刻、抽样根据、抽样数量等,检查项目、检查根据及断定根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向使命承当单位开具《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托付书》、《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后,各承当单位方可展开抽样或检查作业。若省海洋与渔业局下发对于展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面的告诉,也可替代监督检查托付书和告诉书。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断定的商品和被检查人的名单有必要严厉保密,制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事前走漏和告诉被检查人。

 

第三章  抽样、检查与断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检查人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帮忙抽样。制止被检查人或许与其有直接、直接联系的人员参加接待作业。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和《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托付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用证件,奉告监督检查的性质、抽样办法、检查根据和断定根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作业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人一起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

应等量抽取三份样品,一份用于检查安排检查,一份用于检查安排备样,另一份用于受检单位备样。在受检单位以为不需留样并签定不留样声明状况下,检查安排可抽取二份样品。抽取的样品应经两边签字供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克己,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运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托付被检查人依照请求寄、送至检查安排。检查安排应当妥善保留备份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的样品应当在饲养基地或公司的待销商品中抽取,并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人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回绝承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单位名称与《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带着的《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和有用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作业证)等资料不完全的;

(四)被检查人和商品名称与《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不共同的;

(五)抽样时刻超越《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诉书》有用期限的。

第十九条 抽样作业完毕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作业单。需求格外陈说的状况,在备注栏中加以阐明。抽样作业单应别离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担任人或伴随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本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供认。

抽样作业单一式四份,别离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寄送本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条 由于某些缘由致使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有必要出具书面证明资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供认,并在证明资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性详尽地压服作业后仍不承受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本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陈述状况,假如仍不承受检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拒检确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一起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陈述状况,商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需求被抽样人帮忙寄、送样品的,被抽样人应当在规则的时刻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查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商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检查安排应当拟定有关样品的接纳、入库、领用、查验、保留及处理的程序,并严厉按程序规则履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作业制止分包。

第二十五条 接纳样品应当有专人担任检查、记载样品的外观、状况、封条有无破损及别的也许对检查成果或许归纳断定产生影响的状况,并供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载是不是相符,对检查和备份样品别离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查验成果的状况下,能够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许从头包装编号,以确保不会发作因别的缘由致使不公平的状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安排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中规则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查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许别的状况致使查验无法进行时,有必要照实记载,并有充沛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断定依照监督检查计划中的断定根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查验完毕后,检查安排将《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查验成果告诉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检查人,检查成果合格的不附查验陈述,检查成果不合格的需附查验陈述。

第三十条 被检查人应填写《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查验成果告诉单》的回执,并于接到告诉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查安排,逾期则视为认同查验成果。

第三十一条 查验成果经供认后,检查安排应将《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查验成果告诉单》以特快专递寄送本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成果合格的不附查验陈述,检查成果不合格的需附查验陈述。

第三十二条  查验陈述内容有必要完全,检查项目和根据有必要明白并与检查计划相共同,查验成果有必要精确,定论清晰。

 

  第四章 贰言的处理与复检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人对监督检查检查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查验成果告诉单》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复检请求并提交相关阐明资料,一起抄送检查安排。法令法规对请求复检的时刻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请求的,视为供认查验成果。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复检请求后,经审查,以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告诉检查安排和复检请求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查。

复检作业原则上由原检查安排承当。复检成果与初度检查成果共同的,复检费用由复检请求人承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也可根据需求,另行托付契合法定条件的检查安排进行复检。

复检成果由承当复检作业的检查安排告诉复检请求人,抄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复检请求人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查安排出具虚伪、过错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商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履行。

 

第五章  成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检查安排应当在规则时刻内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求,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抄送监督检查成果及陈述。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担任汇总剖析监督检查检查成果,依照规则通报监督检查成果或发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检查成果未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向外发布或泄漏。

检查成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作业纪律

 

第四十条 参加监督检查的作业人员,有必要严厉恪守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严厉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检查的商品和公司名单有必要严守隐秘。

第四十一条 检查安排应当严厉依照监督检查作业有关规则承当抽样及查验作业,应当确保查验作业科学、公平、精确。

第四十二条  查验安排应当照实上报查验成果和查验定论,不得瞒报,并对查验成果担任。

检查安排在承当监督检查使命时期不得承受被检查人同类商品的托付查验。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安排不得使用监督检查成果参加有偿活动。

第四十四条  检查安排和参加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担任解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